動車組用內裝材料阻燃技術條件
前言
本標準由鐵道部標準計量研究所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鐵道科學研究院金屬及化學研究所、鐵道部標準計量研究所、青島四方車輛研究所有限公司、揚州市華通橡塑實業有限公司
1 范 圍
本標準規定了動車組用內裝材料阻燃性能要求及試驗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運營速度大于或等于200km/h的動車用內裝阻燃材料。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2406.2——2009 塑料 用氧指數法測定燃燒行為 第2部分:室溫試驗(ISO 4589——2:1996,IDT)
GB 5085.3——2007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浸出毒性鑒別
GB/T5454——1997 紡織品燃燒性能試驗 氧指數法(neq ISO 4589:1984)
GB/T8323.2——2008 塑料 煙生成 第2部分:單室法測定煙密度試驗方法(ISO 5659——2:2006,IDT)
GB/T8924——2005 纖維增強塑料燃燒性能試驗方法 氧指數法
GB/T10707——2008 橡膠燃燒性能的測定
GB/T15262——1994 環境空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GB/T17096——1997 室內空氣中氮氧化物衛生標準
UIC 564——2——1991 鐵路客車或國際聯運用同類車輛的防火和消防規則
ASTM E662——09 固體材料產煙的比光密度試驗方法
3 技術要求
3.1 材料分類
動車組用內裝材料根據應用部位不同進行分類,分類情況見表1。
表 1 內裝材料應用部位
車上使用部位
包含材料
頂板
板材、飾面材料、連接材料及其密封材料
墻板、間壁板
側板、墻壁板、飾面材料、連接材料及其密封材料
門
構成門的材料
窗簾
窗簾、遮光簾
燈罩
燈罩
座椅、臥鋪
非金屬構架、飾面材料、彈性墊材等
地板
地板、地板布及其連接材料
行李架
構成行李架的非金屬材料
衛生間
板材、飾面材料及其密封材料
表 1(續)
車上使用部位
包含材料
放腐密封降噪材料
車內用阻尼涂料
內襯接頭處(包括通道門)密封材料
朝外側的門窗接頭處密封材料
空調及管道
內壁及其連接密封用材料
防寒材料
車體內及門內用材料
其他附件
其他內裝非金屬材料
3.2.1 內裝用材料氧指數及燃燒性能應滿足表2的要求。
表2內裝材料氧指數及燃燒性能
材料
氧指數%
燃燒性級
頂板板材、飾面材料及其密封連接材料
板材、飾面材料
≥35
A
密封連接材料
≥30
A、B
側板、墻壁板、飾面材料及其密封連接材料
側板、墻壁板、飾面材料
≥32
A
密封連接材料
≥30
A、B
構成門的材料
≥32
A、B
窗簾、遮光簾
≥30
A、B
燈罩
≥32
A、B
座椅、臥鋪
非金屬構架
≥35
A
蒙面布
≥32
A
彈性墊材
≥28
A、B
地板、地板布及其連接材料
地板、地板布
≥30
A、B
連接材料
≥28
構成行李架的非金屬材料
≥32
A
衛生間、板材、飾面材料及其密封材料
板材、飾面材料
≥35
A
密封材料
≥30
A、B
防腐密封降噪材料
車內用阻尼涂料
≥32
A
門窗密封材料
≥28
A、B
防寒材料
高分子材料類
≥32
A、B
無機材料類
≥45
A
空調風道與內壁及其連接密封用材料
≥32
A
其他附件
與其所使用部位要求一致
在材料選擇上,應優選用燃燒性等級為A的材料,如采購方與生產方同意,也可選用燃燒性等級為B級的材料。
3.2.2 內裝用材料燃燒后有害氣體濃度應滿足表3的要求。
表3內裝材料燃燒后毒性氣體指標
氣體種類
濃度mg/m3(ppm)
CO
﹤4000(3500)
CO?
﹤90000(50000)
HF
<82(100)
HBr
<330(100)
HC1
<150(100)
NO?(以NO?計)
<190(100)
SO?
<260(100)
HCN
<110(100)
表4內裝材料煙度指標
燃燒方式
Ds
Ds?
無引燃
≤100
≤200
引燃
≤100
≤200
4.1 氧指數測試
橡膠材料氧指數測試方法按GB/T 10707——2008的規定進行;纖維增強塑料氧指數測試方法按GB/T 8924——2005的規定進行;紡織品材料氧指數測試方法按GB/T 5454——1997的規定進行;塑料及橡塑材料等其他材料氧指數測試方法按GB/T2406.2——2009的規定進行。對于產品本身不能制成標準樣條時,可采用產品原料制成樣品尺寸符合GB/T2406.2——2009規定的氧指數樣條。
4.2 燃燒性試驗
燃燒性試驗按UIC564——2——1991的規定進行。對于產品本身不能制成標準試樣時,可采用產品原料制成試驗樣品。
4.3 煙密度測試
4.3.1 試驗樣品如能從產品上取得符合試驗要求的樣品,直接從樣品上制備,最大厚度不能大于 25mm,入厚度超過25mm,則應將其加工至25mm,如產品材料不一致,應進行雙面試驗,如不能從產品上取樣,后制備樣品的厚度為4mm。
4.3.2 煙密度測試方法按GB/T8323.2——2008的規定進行。
4.4 毒性氣體分析
4.4.1 采氣試驗方法
本試驗方法的試樣是在符合GB/T8323.2——2008和ASTM E662——09規定的煙密度箱中進行試驗,在進行煙密度測試的同時采集氣體。
毒性氣體采集方法見圖1,在煙密度箱的上部開孔,將聚四氟乙烯管(內徑10.0mm)插入煙密度箱中,位置在煙密度箱的中部,在進行煙密度測試試驗時,同時進行煙氣采集,采用有焰燃燒方式進行,采集時間從試驗開始后1.5min開始采集氣體,直至采集到4min。試驗氣體采集使用吸收液體收集及采氣袋采氣兩種方式進行,吸收液為0.1N的NaOH溶液,在進行采氣時為防止煙氣中的灰塵對采氣設備造成損壞以及影響試驗數據的準確性,每次進行試驗時聚四氟乙烯管內出口處塞入二氧化硅纖維塞。
圖1 毒氣體采集示意圖
4.4.2 儀器設備
試驗主要采用下述儀器設備:
(a)氣體采樣器:采樣最大流量應不小于2L/min;
(b)紅外線分析器:用于CO、CO?氣體的分析,量程為CO:0.01%~1%,CO?:0.1%~20%;
(c)氣體檢測管:用于檢測燃燒后的HCN有害氣體;
(d)采氣袋;
(e)電位滴定儀:準確度達到0.1%及以上;
(f)離子色譜儀。
4.4.3 氣體分析
4.4.3.1 CO和CO?的分析
將采集的有害氣體,經水溶液吸收后,經裝有CaCl?的干燥后,然后連接到CO和CO?紅外線分析器進行氣體分析。
4.4.3.2 有害氣體的初步分析
將采氣袋中采集的氣體由氣體檢測管進行初步分析,從而確定氣體中的有害物質的種類;此法作為定性分析,不能定量(HCN除外)。
4.4.3.3 HCI、HBr、HF分析
試驗方法按GB5085.3——2007的規定進行。
4.4.3.4 SO?氣體分析
將采氣袋中的氣體通過氣體采樣器,將其吸收到甲醛緩沖吸收液中,氣體的體積為2L,試驗方法按GB/T15262——1994的規定進行,測出氣體的濃度。
4.4.3.5 HCN氣體分析
HCN氣體分析采用檢測管分析方法進行。
4.4.3.6 HO(以NO?計)氣體分析
NO?氣體分析按GB/T17096——1997的規定進行。
4.4.4 結果處理
試驗數據處理按GB/T8323.2——2008的規定進hagn
4.5 其他要求
4.5.1 對于夾層材料,如雙面的材料不一致,在燃燒性上應進行雙面試驗。
4.5.2 對于不能取得測試所需的樣品時,應在成品上取小塊試樣進行拼接,以達到測試所需的樣品要求,如還達不到要求,則采用后制備方面進行制備試樣。
4.5.3 對于單件部件,應對構成該產品的材料進行試驗。如小體積部件質量小于或等于100g,小體積部件總質量每延長米或平方米不超過200g時,只進行燃燒性試驗,不進行毒性氣體試驗。如超過上述要求,則需進行毒性氣體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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